2026年5月12日晚7时,金唐律所青工委2026年度全新系列活动——“金唐案界”首期案例研讨活动如期拉开帷幕。本期活动以“一份1991年的拆迁协议,一场法定继承的五维拆解”为主题,由金唐律所柳景颐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带领在场同仁沉浸式开启了一场“法官思维”与“律师策略”的深度碰撞。
与传统培训不同,柳律师以一起由其本人代理的真实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为蓝本,采用“海龟汤”的互动形式,从案件背景、五个维度的判决逻辑、继承份额计算、办案反思等角度,层层拆解,带大家沉浸式体验了一次“法官思维”与“律师策略”的深度碰撞。
案件背景:一份31年前的“特殊遗产”
这是一起看似普通、实则层层包裹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是一位已故老人,留下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屋。这套房子的来源颇为特殊——它并非市场购买的商品房,而是1991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项下对应的安置房产,并且并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然而,这份三十余年前的拆迁协议,成为了争议的起点。协议落款处共有三个人的签名,但协议主体究竟是谁?签名者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何关系?是共同权利人,还是仅为签字见证人?协议主体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遗产的范围和归属。
更复杂的是,案件涉及涉港因素——部分继承人长期居住在香港,首先需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家庭成员关系也错综复杂:老人的多名子女(二代)与老人之孙(三代)之间因遗产分配对簿公堂,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并存,多代人的诉求相互交织。
柳律师坦言: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的继承纠纷,实则多重复杂因素交织——涉港、拆迁协议效力、多代继承、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并存……每一点都可以单独展开成一个专题。
一审判决的四个维度:逻辑清晰,步步为营
柳律师将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拆解为四个维度,现场引导大家逐层推演:
维度一:法律适用——涉港继承,为何适用内地法?
涉港继承纠纷,但遗产为深圳不动产。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本案适用内地法律——这是处理一切后续问题的基础。
维度二:权益归属——三人签名,为何认定为一人所有?
拆迁协议落款三人签名,但抬头“乙方”只有已故老人。法院认定:签名不足以证明三方共有,将案涉拆迁补偿权益定性为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
柳律师提示:协议主体的表述,往往比签名本身更具决定性。
维度三:继承份额——法定继承 +“兼顾公平”
法院在法定继承基础上,考虑阿送长期照顾祖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适用《民法典》第1130条,酌情为其多分了遗产份额。
维度四:占有使用费——占有收益,应予补偿
阿送长期单独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法院认为其应就实际享有的使用利益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支持了返还收益的主张。
办案反思:值得每一位青年律师记住的三件事
1、重视书面证据的固化
本案中,拆迁协议抬头与落款的微妙差异直接影响了权益归属的判断。书面证据的每一个字、每一个主体名称、每一个日期,都可能在诉讼中成为决定性因素。办理继承、拆迁、合同类案件时,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应从接案第一天开始。
2、举证责任的精细化分配
本案中,关于“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谁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等事实,双方都提交了证据。柳律师提醒:不要等到开庭才意识到举证不足。对于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节,应当在庭前就系统收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共同居住证明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法律适用的前置性审查
本案涉及涉港因素,法律适用问题首当其冲。接案之初就应当主动审查是否存在涉外/涉港因素,明确准据法后再展开实体问题分析,否则后续的法律论证可能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
案界的意义:不是给出答案,而是训练思维方式
两个小时的研讨,没有人拿到“标准答案”,但所有人都收获了更重要的东西:
拆案能力——把一个看似普通的继承纠纷,拆解出法律适用、遗产界定、主体认定、份额计算、占有使用费等多个层次;
裁判思维——理解法院如何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权利义务分割等技巧解决确权难题;
集体智慧——不同业务方向的律师围绕同一个焦点互相追问、彼此启发。这正是“案界”不可替代的价值。
未来,“金唐案界”将继续秉持深度聚焦真实案例的初心,鼓励青年律师走上讲台分享办案心得,构建“拆案-复盘-沉淀”的成长闭环,陪伴每一位青年律师在法律实务的深水区中破浪前行,直济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