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产权免受开发商债务牵连 法律解决方案
2026-07-20
未经国内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国外购得正品,属于平行进口的情形,一般不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销售者也应当注意防范构成此罪的风险。 本文介绍销售平行进口之正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风险剖析与风险防范。

关于此行为之合法性争议,核心焦点在于权利用尽理论之适用标准。国际权利用尽原则主张,商品一旦由商标权人或其关联主体首次投放市场,相关权利即在全球范围内耗尽,据此,平行进 口行为不构成对商标权之侵害,此原则旨在促进自由贸易。而国内权利用尽原则则强调商标权之地域性特征,认为权利耗尽之效力仅限于商品首次销售国之境内,该原则更侧重于保护商标之 质量保证功能及商誉价值,故平行进口行为可能构成对商标权之侵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六条对此采取中立立场,明确规定在遵守相关条款之前提下,该协议不涉及知识产权之权利用尽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权利用尽问题之立 场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纳“实质性差异标准”,即若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在质量、包装等关键要素上保持一致,且未导致消费者混淆或损害国内商标声誉,则原则上不认定 为侵害商标权,此体现了对商标权保护与自由贸易价值之平衡考量。